揚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進一步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動社會急救能力與“三個名城”城市戰略定位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江蘇省院前醫療急救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自動體外除顫器,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依法批準上市銷售、使用,具備自動識別可電擊心律、自動電擊除顫功能,用于搶救心臟驟停患者,供社會公眾使用的便攜式急救設備。
第三條 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遵循政府統籌、科學布局、屬地管理、社會共建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的配置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公共場所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納入本市急救資源體系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條 衛生健康部門是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規劃、計劃與指南,編制管理規范、培訓大綱,建立信息化管理、查詢系統。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消防救援、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場、長途汽車客運站、火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養老機構、學校、旅游景區等場所,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并定期維護。鼓勵其他重點單位、公共場所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
第七條 鼓勵愛心企業、基金會、慈善總會等組織和個人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捐贈自動體外除顫器或者購置、維護經費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留名標記。
第八條 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符合上級配置指南的相關規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放置在易于發現、方便獲取的位置,距離地面不高于1.2米,遠離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公共場所平面圖上應當標示自動體外除顫器放置位置,并在放置處設置明顯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指示標識,粘貼警示用語,附有操作流程、注意事項、聯系人方式等內容;
(三)自動體外除顫器配保護外框,能防風、防水,外框應當具有警報及警鈴功能,同時保證自動體外除顫器取用方便;
(四)有條件的可安排專人值守或安裝電子監控。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公共場所配置的自動體外除顫器應當接入全市自動體外除顫器信息化管理系統。支持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日常巡查、設備更新維護等工作。
第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動體外除顫器設置、培訓、使用、維護等方面的督促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健康部門、紅十字會應當開展急救培訓,宣傳普及急救知識,增強公眾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參與急救的意識和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的公益宣傳。鼓勵、支持有資質的社會組織開展公益性的自動體外除顫器及相關急救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 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單位應當按要求安排人員參加自動體外除顫器使用、維護和相關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受訓人員應當定期參加復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可以根據單位工作性質和特點組織人員參加培訓。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社會公眾參加培訓。
第十三條 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的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護保養自動體外除顫器的,由衛生健康部門督促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向配置單位的行業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四條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理委員會、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區域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配置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